为进一步巩固“双减”工作成果,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,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属性和补充性教育功能,湖南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、省文旅厅、省体育局将联合出台《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包含《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南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准入指南》)和《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南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指南》)。
日前,湖南省教育厅发布了《关于征求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》。
《意见》设置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:举办者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;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、设施、器材,且符合关于消防、环保、卫生、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;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、依法办理聘用手续、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师等从业人员队伍;开办资金、注册资本应当与培训机构类型、层次、规模相适应,并在正式设立时缴足;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、规范的办学章程、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周密的风险防范应急预案,做到党的组织同步设置、党的工作同步开展;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、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,且明确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。
《意见》提出,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开展培训,努力提升培训质量,确保培训内容、培训方式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、身心特点、认知水平相适应。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培训时间、培训质量、培训标准等方面的规定。
《意见》要求,遵循属地管理“先证后照”原则,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审批登记。自2022年6月1日起,各地可以审批新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。对于本文件印发之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,各地可设置一年左右的过渡期,全面清理核查、重新认定,达到准入标准的换发或颁发办学许可证,并依法办理或变更登记。过渡期满后,仍达不到准入标准,应撤销办学许可证,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,并终止非学科类培训活动。
《准入指南》要求,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,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、企业或自然人,且符合相应条件。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企业的,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,信用状况良好,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举办者为自然人的,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;信用状况良好,无犯罪记录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举办者为两人及以上的,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,明确合作方式、出资比例、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。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,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。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。
在办学条件方面,设立培训机构,应具有与培训类型、层次、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。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并在设立时缴足。单体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30万元。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,落实法人财产权。
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独立使用、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(含办公用房、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),不得选用居民住宅、地下室、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。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,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。培训场所一般应每层分设男、女卫生间;培训规模较小的,男、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。
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,应提供产权证明;以租用场所开办的,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(协议),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。培训机构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、规模相适应,满足教学需要,预留安全距离,确保不拥挤、易疏散。单体培训机构独立使用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,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2/3,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(指用于培训的生均场地面积,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,下同)不低于3平方米。
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、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。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,培训机构须做好防护措施,设立警示标牌,制定应急预案,配备基本防护用品。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安全、环保、卫生等管理规定,达到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等消防技术标准。
在从业人员方面,《准入指南》要求,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《教师资格证》或相应的职业(专业)能力证明。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。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,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。应配备至少1名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的安全保卫人员。体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规模配备至少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。
此外,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。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,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。
(新闻来源:中音在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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